1 2 3 4 5

纸磨坊文化

中国报告文学网

纸磨坊图书网

麒麟纪实中文网

麒麟文学网

行业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大黄鸭:山寨质疑与版权意识

发布时间:2013-10-10 10:36 作者:

  

经过漫长的等待,霍夫曼的大黄鸭终于“游”到了北京,在园博园迎来了游客。


  自今年5月出现在香港维多利亚港之后,大黄鸭简单、快乐的精神引发了国人的共鸣,同时也激起了国人对它的追捧与期待。为了迎合国人的这种心情,各地“山寨黄鸭”也相继现身。在娱乐之余,很多人开始关心起了大黄鸭的版权问题。


  对于“山寨黄鸭”,相关各方的观点不太一样。对于提供“山寨黄鸭”的商家而言,他们主要持“避谈版权”“认为不侵权”和“没想那么多”三种态度。对于参观者来讲,有的发出了质疑“这难道不侵权吗”,当然也有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并给出了一番详细论证。而大黄鸭的引进方则旗帜鲜明地表示要“维护正版权益”。


  那么,各方的观点孰是孰非呢?我们还是先来认识一下“山寨”。“山寨”原指筑有栅栏等防守工事的山庄,进一步引申为穷人住的地方。现在一提到“山寨”,人们更多地联想到仿造、盗版和假冒。据考证,仿造、盗版和假冒意义上的“山寨”一词最早起源于香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九龙城、狮子山、观塘等穷人聚居的地方被称为山寨城,里面有很多家庭作坊生产仿冒国际名牌的服饰鞋帽,当地人称此类商品为山寨货。


  虽然山寨货有它自己的价值,并且在市场上也能获得认可,但顶着“山寨”的名头,总给人一种“侵权人”的感觉。正如霍夫曼指出的,他不会容忍“山寨黄鸭”的“抄袭行为”。尽管这样,值得注意的是,山寨与创新并非只有“既生瑜何生亮”的悲叹,山寨当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微创新”,甚至今天的创新就是昨天的山寨。有观点认为,闻名于世的企鹅出版公司在其发展初期从名称、标识到选题范围可能都是模仿一家不是很出名的出版社——信天翁出版社。而且,还应明确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山寨”与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侵权”并不能直接画等号。纸磨坊因此,在有版权意识萌芽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掌握版权知识,从而找准“山寨行为”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在我国,虽然存在“版权”和“著作权”两个词汇,但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即版权”。在《著作权法》意义上,进行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时,至少包含两个步骤:作品及权属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判定。


  就“作品及权属”要件而言,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作品”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霍夫曼大黄鸭能否获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主要是指作者的独立构思。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的在于“独创性高度”的把握。


  在假定霍夫曼大黄鸭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基础上,判定“山寨黄鸭”是否侵犯其著作权时,还应考查“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就这个“案子”而言,关键在于,“山寨黄鸭”和霍夫曼大黄鸭是否实质性相似。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作品的受保护程度与其独创性高度成正比。对于那些直接源于日常生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独创性不高的作品,其受保护程度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山寨行为”也有可能不会被判定侵权。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情形在“火柴棍小人”著作权案件中已有在先判例。


  各地出现的“山寨黄鸭”是否构成对霍夫曼大黄鸭著作权的侵犯,这需要结合霍夫曼大黄鸭“作品”属性的认定、“山寨黄鸭”与霍夫曼大黄鸭的近似性比对等因素作出判定。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在案证据予以支持,尤其比较关键的是公有领域黄鸭造型的证据。


  “山寨黄鸭”侵权与否的判定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但在这个问题诉诸法庭之前,大家都可以加入讨论的队伍中来,一方面获得大黄鸭带来的娱乐快感,另一方面还能通过讨论增加版权知识,进而从整体上提升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相关阅读推荐 寂静忘机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zmf.cc/a/928.html

关于我们 企业文化 新闻中心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