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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4-01-02 09:00 作者:

         被业界称为“新闻出版业新年大礼包”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日前正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根据《通知》,在2017年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


  《通知》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有两种:一种是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另一种是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此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半月谈》《法制日报》及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等17种特定图书、报纸、期刊。对于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同样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对于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通知》列出了名单。纸磨坊国际时政类报纸、外宣类报纸等综合类报纸,经济类报纸,新闻出版类报纸,工业产业类报纸等10个领域行业专业类报纸,属于此政策范围内。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通知》强调,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还需注意的是,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同时废止。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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