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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媒介产权归属的困惑与突破

发布时间:2012-07-10 10:29 作者:么么哒

  

三、我国媒介产权归属的困惑与突破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已经搭建起了一套制度设计的架构,在这个体系下审视我国媒介变革的问题便能使我们的视角更加高远,俯瞰全局更加清晰。在我国30年的媒介变革中自觉不自觉地都在寻求着交易成本的降低。第一次大的媒介变革是引入广告经营,这是内地媒介第一次迈出开放的步伐,产生的实际意义是将媒介的一部分功能开发出来,使其作为资源来产生经济效益,这些广告收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第二次大的变革主要集中在广播电视领域,即政府鼓励地方办广播电视,“四级办”、四级交叉覆盖。这次改革是媒介控制权向市、县一级地方政府的开放,中央和省级政府减轻了在地方上开办广播电视媒介的经济压力。纵观前两次改革,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两次改革都是政府主导的,政府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使两次改革的结果得以实现(负担减轻了、覆盖增加了)。


  值得注意的是,媒介变革从整体上来说在产权路径上走的是行政式的层级管理道路。也就是说,这30年的媒介改革,并没有将媒介产权这一整体概念进行结构式的“化学”分割,取而代之的是将一个完整的大的产权按照层级化分成若干个小的但却同样完整的产权,以“物理”分割的方式进行了逐级赋予管理权限的改革。对各种主流传媒媒介而言,由于是各级政府自筹资金,因此是先自发形成了一个完成的“产权”,然后再经上级政府确认,赋予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地位。如此看来,改革开放后的20年间(1978~1997)我国媒介管理体制日渐明晰,那就是媒介的全部产权(归全民所有)以行政层级的方式被进行了“物理”方式的分割,各层级的政府作为代理者行使所分到的那部分媒介产权的全部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权利)。这种产权管理方式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方式所依赖的是政府的管理结构。


  那么政府体制下的成本是不是就会减少许多呢?科斯认为,“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8]因此,政府是市场体系之外的一个体系,它自身的成本难以用市场体系的标准来衡量。有时候它的成本是很高的(比如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的成本),但是这些行为却会大大降低市场体系中各种组织和个人分别付出的成本之和。因此,当媒介被纳入政府体系之后,成本是不大好衡量的。但是政府责任也有自身的边界,有些事情是不需要政府担当的,特别是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政府若用计划经济的方式加以承担的话,那就必然会面临高额的交易成本。如此,我们便可发现,以计划经济的方式对媒介进行管理是多么的不经济,其间存在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是较大的。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比“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更彻底的改革理念“媒介产业化”便诞生了。可是真正到了产业化的阶段,又因为对新的管理方式不熟悉、对市场经济的规律信心不足、对意识形态的把关存在担忧等问题,导致出现了“事业集团”这样的组织结构。若将所谓的“事业集团”放置于产权分析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畸形”的改革,其实质还是回避了一个关键的、深层次的问题——产权。因此,“转企改制”是解决媒介产权问题与市场化问题、解决产业与事业分离问题的一种攻坚。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改革的主要任务,明确要求进一步推动经营性出版单位转制,推进联合重组。2009年8月下旬,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强调,非时政类媒体一律转企改制,实行公司化运作;时政类媒体,一律实行企事分开、采编经营分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这一系列举措,切中了媒介产权改革与市场化改革的要害,能够在更进一步明晰产权和市场法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将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从而增加我国传媒机构的经济实力和文化传播力。在传媒领域推进转企改制过程中,通过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和严格规范的监管,能够有效增加媒介企业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这将为内部交易成本的降低提供更大的可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到,媒介变革势在必行,而且这种变革是以降低交易成本、明晰产权归属、实施委托代理为理论原则的。基于此,从制度上和组织上实施对媒介的产权变革,这样才能保障媒介制度安排的科学性,从根本上实现媒介变革的价值与意义,才能使我国在迈向新闻出版强国的康庄大道上走得又快又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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